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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注册共性问题百问百答(第18期)

  • 浙江省医疗器械行业协会
  • 浏览量:2
  • 发布时间: 2022-11-02

       问: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中,关于受试者选择有哪些要求?

        答: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受试者应来自产品预期用途所声称的目标人群,例如用于某种疾病辅助诊断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受试者应为具有某种症状、体征、生理、病理状态或某种流行病学背景等情况的相关疾病疑似人群,包括易混淆疾病的人群。受试人群应能够代表目标人群的各种特征,包括各个年龄阶段人群、不同性别人群、不同症状和体征的人群(如症状典型和不典型等)以及不同疾病阶段的人群等。此外,还应考虑纳入可能对检测产生干扰的受试者样本等。对于表观健康的无症状人群,如不属于产品预期用途的适用人群,则除必要的特异性评价外,不应被大量入组。

        建议在临床试验报告中对入组的各种特征的人群例数进行简要汇总,说明受试人群是否能够很好地代表目标人群。

        所有入组受试者应唯一且可追溯。临床试验应尽可能使用按照临床试验方案前瞻性收集的样本,如确有必要,可在严格控制选择偏倚的前提下,部分纳入回顾性收集的样本,但同样应保证受试者相关信息完整、可追溯。建议在临床试验方案中说明使用回顾性样本的理由。

        问: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中,关于临床试验样本例数的总体要求有哪些?

        答:临床试验的样本例数应满足统计学要求,同时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的基本要求。如有适用的产品类技术审查指导原则,还应符合其中关于样本例数的要求。对于定量检测试剂,在报告范围内的不同浓度水平均应有一定量的样本例数,并着重考虑医学决定水平样本的纳入;对于定性检测试剂,则应纳入一定数量的阳性判断值附近样本。

        问: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中,关于联检产品样本例数有哪些要求?

        答:对于多项标志物联合检测产品,需针对每项标志物分别进行临床性能评价,在数据分析时,应分别单独统计,因此每项待测物的总样本数均需符合要求。样本例数的具体要求同样应考虑统计学要求和相关指导原则的要求。其中,针对每一例受试者样本应同时得到所有待测物检测结果,因此,每一例样本可以分别作为不同被测物的阳性或阴性样本。

        问: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中,关于多位点基因突变联合检测产品样本例数有哪些要求?

        答:对于多位点基因突变联合检测产品,在总样本量满足统计学要求和相关指导原则最低样本量要求的前提下,根据具体的临床试验目的和产品设计特点,各种突变类型的阳性样本量可能有不同的要求。

        针对基因突变检测性能评价的临床试验目的,若诊断试剂可同时检测多个基因突变位点,但不能区分和鉴别不同的突变位点,则总阳性例数应符合统计学要求,其中各种基因突变(采取适当的方法进行基因型确认)均应有一定的阳性例数;若诊断试剂能够鉴别不同的基因突变位点,则每种突变阳性例数均应分别满足统计学要求。

        针对基因突变临床意义确认的临床试验目的(即基因突变与受试者目标状态相关性的评价),原则上应针对每种突变类型分别确认其临床意义,样本量应分别满足统计学要求。如果某些基因突变在生物学功能上具有相同的表现(例如同一外显子的各种缺失突变),则这些基因突变的总例数应满足统计学要求。

        问: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中,关于不同样本类型的样本例数有哪些要求?

        答:对于适用于多种样本类型的情况,如果产品声称的不同样本类型之间具有较好的可比性,如血清、血浆,则可以选择一种样本类型为主样本类型,进行完整的临床试验设计和评价,样本量满足统计学要求和《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要求,同时采用其他样本类型与主样本类型进行同源比对试验,样本例数应满足第三类产品至少为200例、第二类产品至少为100例的要求,并在至少2家(含2家)临床试验机构完成。

        如不同样本类型之间存在较大差异,例如临床性能不同、适用人群不同、适应证不同、参考值不同等,则应针对每种样本类型分别完成临床试验,样本量分别满足统计学要求。

(摘自中国医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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