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省医疗器械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浙江省医疗器械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译名为:Zhejiang Medical Device Industry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为: ZAMDI 。
第二条 本协会是在浙江省内从事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院校、科研、检验和临床单位等独立的社会组织和自然人自愿参加的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全省性的行业组织,具有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政府决策的参谋,行业管理的推手;是全省医疗器械企事业单位和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规范企业行为,不断提高全行业医疗器械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代表并维护会员单位的共同利益和合法权益,为会员单位服务,反映会员单位的愿望和要求,传达贯彻政府的方针、政策和法令,促进全省医疗器械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 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件。
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浙江省经信领域行业协会委员会。本协会接受党建工作机构、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望江东路299号冠盛大厦18楼,邮编3100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行业协调、信息交流、医疗器械注册、培训、标准、会展、技术咨询服务、质量体系检查等
(一)充分发挥政府和企事业单位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宣传贯彻有关医疗器械的政策、法律、法规、制度,做好调研和培训工作。
(二)代表行业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开展行业发展方面的调查研究,掌握行业动态,提出有关行业发展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开展行业相关的咨询服务,通过报告会、研讨会、专家论证和项目研究等多种形式,积极为企业提供政策、法律、法规、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咨询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
(四)办好《医疗器械会刊》和协会网站,加强信息的传递和交流。
(五)宣传贯彻有关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实施;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组织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行业检查、评比、培训和评审工作。
(六)引导企业加强自主创新,促进新品种、新技术研发,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积极调整产业结构和产品升级换代。
(七)组织科研单位、医疗机构与生产单位、企业之间的技术交流活动,推动发明创造、专利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促进行业技术进步、产品质量提高和品种的增加;
(八)参与行业内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和开发项目等的推荐和前期认证;
(九)积极推荐企业参加 “浙江制造精品”、“浙江省首台套”、“浙江省隐形冠军”、“浙江省优秀工业产品”、“浙江省优秀企业家”等项目的评选。
(十)加强同国内外社会团体和工商业人士的联系,开展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交流和合作。
(十一)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使用者诚实守信,依法生产、经营、使用医疗器械,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根据行业发展的要求制定行规行约并组织实施,规范行业行为;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十二)组织并参与医疗器械企业扩大对外销售、技术引进、会展等相关工作;参与省内医疗器械招投标采购有关政策的制定。
(十三)承办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凡从事医疗器械及与之相关产业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院校、科研、检验和临床单位及社会团体和自然人,均可申请成为本协会的会员。法人为单位会员,自然人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四)积极参加协会活动,遵守会规会约,愿意接受本协会的指导和委托交办的工作。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处审核,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会长批准;
(三)秘书处资料归档,并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协会章程;
(七)自觉遵守行规行约,严格自律,维护行业共同利益。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因故变动或离职,应及时向协会提出书面变更。
会员如果连续二年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经本会提醒仍不交纳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对除名有异议者,可以向理事会提出申诉。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确定阶段性工作的方针及任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2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与撤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原则上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协会党组织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单位自愿多交会费的,缴纳数额不受限制。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投入人对投入本团体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党建工作机构规定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协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团体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及党建工作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在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转赠给与本协会性质、宗旨相同相似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协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协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审批。
第五十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协会党组织意见;本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协会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次修订)经2024年12 月 14日第七届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