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省医疗器械行业行规行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振兴和发展医疗器械行业,推进医疗器械高质量发展。维护行业利益及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依照国家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浙江省医疗器械行业行规行约》以下简称规约。
第二条 制订规约旨在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和约束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实现行业稳定协调发展。
第三条 浙江省医疗器械行业协会所有会员单位及从业人员都应遵守本规约。
第二章 行业道德
第四条 提倡公平竞争,不恶意竞价、挖人、贬低其他企业和产品,诚信做人做事,会员单位团结、互助、协调、自律,发挥行业整体优势。对行业中发生的热点、难点和重大问题,应互通信息,共同研讨,协商解决。
第五条 提倡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讲究信誉,维护行业正常经营秩序,自觉接受药监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反对欺诈,反对不正当竞争,不做有损于行业整体形象和公共利益之事。
第六条 提倡文明生产经营,优质服务,严格遵守医疗器械管理条例,加强企业基础管理,自觉规范企业生产经营及管理行业。建设企业文化,铸就企业精神。开展会员企业和行业的形象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
第三章 行业规范
第七条 各会员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浙江省关于医疗器械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合法合规生产经营,遵循公平、公开,正当竞争的原则,自觉维护行业生产经营的正常秩序。
第八条 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等标准生产、经营,不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假冒、伪劣、超标等不合格产品。鼓励研发创新产品,满足临床需求。
第九条 重合同,守信用。构建行业诚信守约体系,依法依规签订并严格执行生产、经营委托、买卖合同。生产企业不偷工减料,保质保量,按时供应。经营企业保证不恶意拖欠货款,共同维护企业信誉和市场秩序。尊重知识产权,不得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同行的技术资料,模仿同行的产品进行恶意竞争。
第十条 努力构建、维护规范有序的医疗器械市场经营秩序,反对和抵制一切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做到不供应、不采购、不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低价倾销,不价格欺诈,不恶意竞争,不违规经营,不捏造散布虚假信息,诋毁、贬低竞争对手。鼓励企业之间深化合作,创新生产经营模式。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特殊医疗器械的运输管理规定,遵守冷链运输管理办法和监管要求,保障用械的安全。
第十二条 增强社会责任意识,自觉维护市场经营秩序,主动举报非法生产、经营的违法现象,配合政府部门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积极宣传和努力执行国家的相关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法规。科普医疗器械产品安全生产、使用知识。
第四章 规约管理
第十四条 本规约由浙江省医疗器械行业协会理事会委托协会秘书处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包括接待来访,受理申诉,组织调查及申述调解,提供咨询服务,重大事项提交协会理事会处理。
第十五条 会员企业都应自觉遵守本规约,为保证规约的执行,协会秘书处将定期组织检查规约的执行情况,对执行好的会员单位给予表彰、宣传。
第十六条 对违反规约的会员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采取约谈、批评、行业内通报和公开曝光等方式进行制裁,适时进行行业谴责。如有严重违规违约的,协会秘书处将向有关部门反映和检举,建议撤销其从业资格,在会员单位中除名。
第十七条 会员企业执行本规约发生纠纷。可向协会秘书处提出申诉,由协会会同有关单位进行调查和协调处理。
第十八条 鼓励各会员企业互相监督,会员有义务向协会秘书处举报违反本规约的企业。同时也有权利对协会秘书处执行本规约的公正性进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约所列事项,凡与国家政策法规不符或国家已有相关政策规定的,均以国家政策、法规为准。
第二十条 本规约的制订、修改、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由浙江省医疗器械行业协会理事会负责并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