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医疗器械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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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集2022年度浙江省首台(套)装备的通知

  • 浙江省医疗器械行业协会
  • 浏览量:72
  • 发布时间: 2022-09-15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的意见,根据《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工作指南(试行)》、《关于组织2022年度浙江省首台(套)装备认定工作的通知》(浙经信装备〔2022〕177号)等文件要求,现组织开展2022年度浙江省首台(套)装备认定申报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一)申报企业应具备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原则上要求建有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

(二)申报装备应符合《浙江省高端装备制造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有关领域或全省装备制造业年度工作重点等要求。

(三)申报装备通过国家、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行政许可以及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认可的第三方实验室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检测。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必须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医疗器械产品应同时提供产品技术要求和全性能检测报告。

(四)申报企业应提供近两年重大工程应用或产业化应用等初步市场业绩证明。

(五)申报装备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率先进行根本性改进,产品的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取得重大突破。企业依法拥有申报装备的自主知识产权,或者通过依法受让取得知识产权。

(六)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装备分为国际、国内和省内首台(套)装备三个档次。申报装备应在近两年通过省级及以上部门、行业协会(学会)组织的鉴定(验收),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及以上水平,其中申报国内首台(套)应达到国际先进及以上水平,申报国际首台(套)应达到国际领先水平。申报装备应提供国家一级查新资质机构出具的近两年的产品查新报告。

(七)存在如下情形的装备不得申报:

1.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导向,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和淘汰类的。

2.节能降耗、污染排放和资源节约指标未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碳排放强度未达到行业先进水平的。

3.质量不稳定或出现质量问题在用户中造成较大影响的。

4.近三年申报装备已获得过首台(套)装备认定,且申报装备无重大技术突破的。

二、申报程序

(一)申报企业通过“首台(套)提升工程数字化集成系统” (网址:https://stt.jxt.zj.gov.cn/portal/face)申报,国防科工相关产品需在首台(套)提升工程数字化系统提交脱密脱敏材料的同时,请联系区军民融合科(区发改局)相关负责人,由区军民融科(区发改局)向省委军民融合办报送涉密纸质材料。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担主体责任。

(二)各企业通过系统提交的申报材料。省属企业集团本级可直接网上申报并行文报送省经信厅,并承担直接审核和监督责任。网络申报截止日期为2022年9月21日24时,截止时间后提交或者更新的资料视为无效。

(三)网上提交的材料的纸质版整理胶装一式一份送至区经信局产业投资与行政审批科(杭州市余杭区文一西路1500号4号楼2306),所有材料的电子版整理好打包发至邮箱:348797789@qq.com。国防科技工业领域涉密产品须向省国防科技工业促进中心(杭州市南山路150号)报送完整申报材料1套。

(四)省经信厅最终组织项目初审、专家评审,确定认定档次,省财政厅拟定年度资金补助规模,公示后发布。

三、其他事项

(一)申报装备产品技术水平达到国际领先且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以及首台(套)产品工程化攻关项目经验收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及以上的,可优先推荐。如有相关产品,企业须在2022年9月16日(星期五)前与省经信厅装备处进行沟通确认,确认结果向区经信局投资审批科报备。

(二)对认定为2022年度首台(套)装备给予认定奖励,其中国际首台(套)装备奖励200万元,国内首台(套)装备奖励100万元,省内首台(套)装备奖励50万元,认定奖励资金将在2023年省工业与信息化专项资金中下达,其中关键零部件和小型关键装备不享受省级认定奖励。

(三)经认定的首台(套)装备将纳入《浙江省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并可享受首台(套)保险补偿等推广应用政策,时间不超过3年。


省经信厅联系人:

省经信厅装备处 程浩 0571-87058205

省财政厅经建处 杨锐 0571-87058450

省委军民融合办 0571-87342716

省技术创新服务中心 柳世袭 0571-87798107

网上申报技术支持 0571-87805317,13819091640

0571-86479621,18805813505


附件:《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端装备制造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浙经信装备〔2021〕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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